林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07-12 08:00:00 來源:林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 瀏覽次數:
林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執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批準,由林業部、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布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
一、對動物園自行繁殖的野生動物,或從野外捕捉已經繳納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野生動物,在國內動物園之間進行調劑交流時,免繳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二、“辦法”第三條(三)款規定的收費,不包括出國展覽國外個人或組織為保護中國野生動物而捐贈的捐款,出國展覽所得捐款免繳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捐款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質的確認按與國外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為準,報林業部審核,并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三、除按“辦法”和本通知規定準予減免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外,凡違反“辦法”,逾期不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應另按日追繳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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