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2008-04-07 23:00:09 來源:建設部 瀏覽次數: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名稱: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1總則
1.0.1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其規劃組織結構可采用
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表1.0.3
1.0.4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
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其納入規劃;
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規定。
2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
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
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
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
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筑線
一般稱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2.0.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快了快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ha)。
2.0.28住宅面積凈密度
也稱住宅容積率。是指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ha)或以住宅建筑總面積(萬?)與住宅用地(萬?)的比值表示。
2.0.29建筑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ha)或以總建筑面積(萬?)與居住區用地(萬?)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凈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0)。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的比值。
2.0.34土地開發費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
用(萬元/ha)。
2.0.35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
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
3用地與建筑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3.0.2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
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0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
3.0.4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
擾民的要求。
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
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組織管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有利安全防衛;
4.0.1.4構思新穎,體現地方特色。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建筑應體現地方風格、突出個性,群體建筑與空間層次應在協調中求變化;
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噪聲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停車庫等小建筑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
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確定。
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5.0.2.2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在Ⅰ、Ⅱ、Ⅳ、Ⅶ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Ⅲ、Ⅳ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
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
影響;
5.0.3.5利于組織居民生活、治安保衛和管理。
5.0.4住宅的面積指標和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并以一般面積
標準為主,并應利于住宅商品化。
5.0.5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住宅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過表5.0.6-1規定:
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
5.0.6.2住宅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應符合表5.0.6-2規定。
住宅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萬?/ha)
6公共服務設施
6.0.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
類設施。
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
下列原則: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標控制;
6.0.3.2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選用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
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應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
6.0.3.3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
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6.0.3.4地處流動人口較多的居住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流動人口數量,增設有關項目及增加相應面積;
6.0.3.5在Ⅰ、Ⅶ建筑氣候區和處于山地的居住區,其商業服務設施的配建項目和面積可酌情增加,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
關規定;
6.0.3.6舊區改造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
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在使用方便、綜合經營、互不干擾的前提,
可采用綜合樓或組合體;
6.0.4.3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5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5.1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6.0.5.2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7綠地
7.0.1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7.0.2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的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造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
,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或改造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游園(小
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以及兒童游戲場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7.0.4.1中心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各級中心公共綠地設置規定(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隔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
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院落式組團綠地設置規定表7.0.4-2
7.0.4.2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7.0.4.3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人,居住區(含小區與
組團)不少于1.5?/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8道路
8.0.1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使居住區內外聯系通而不暢、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城市舊城區改造,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考慮居民小汽車的通行;
8.0.1.9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區路:路面寬5~8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10m;
8.0.2.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8m;
8.0.2.4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8.0.3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表8.0.3
8.0.3.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應控制,其
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6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
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8.0.5.4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
8.0.5.5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6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表8.0.5
8.0.5.9居住區內宜考慮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的停放。
9豎向
9.0.1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9.0.2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表9.0.1
9.0.2.3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沖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3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9.0.4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
規定:
9.0.4.1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0管線綜合
10.0.1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暖區還應增設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煤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
電纜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10.0.2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0.0.2.1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10.0.2.2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1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表10.2.2-2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
并應使管線之間及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10.0.2.4應考慮不影響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
10.0.2-3規定;
各種管線與建、構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表10.0.2-3
10.0.2.5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煤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煤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10.0.2.7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10.0.2.8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
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4
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1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表11.0.1
11.0.2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2.1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2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別計入
有關用地內;
11.0.2.4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
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
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
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停放場地,按實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11.0.2.6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11.0.2.7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本規范表6.0.5中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是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
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表11.0.2
附錄A附圖及附表
A.0.1附圖A.0.1中國建筑氣候區劃圖
A.0.2附圖A.0.2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
A.0.3附圖A.0.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
A.0.4附圖A.0.4開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示意圖
A.0.5附表A.0.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
A.0.6附表A.0.6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分級配建表
A.0.7附表A.0.3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附表A.0.1
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附表A.0.3
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附表A.0.3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明
B.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B.0.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
符合……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唐山市規劃局
重慶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常州市規劃局
同濟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瑋華吳晟顏望馥楊振華涂英時
名稱: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1總則
1.0.1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其規劃組織結構可采用
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表1.0.3
1.0.4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
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其納入規劃;
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規定。
2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
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被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
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
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
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筑線
一般稱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2.0.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快了快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a)。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ha)。
2.0.28住宅面積凈密度
也稱住宅容積率。是指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ha)或以住宅建筑總面積(萬?)與住宅用地(萬?)的比值表示。
2.0.29建筑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ha)或以總建筑面積(萬?)與居住區用地(萬?)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凈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0)。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的比值。
2.0.34土地開發費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
用(萬元/ha)。
2.0.35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
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
3用地與建筑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3.0.2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
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0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
3.0.4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
擾民的要求。
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
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組織管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有利安全防衛;
4.0.1.4構思新穎,體現地方特色。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建筑應體現地方風格、突出個性,群體建筑與空間層次應在協調中求變化;
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噪聲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停車庫等小建筑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
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確定。
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5.0.2.2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線干擾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在Ⅰ、Ⅱ、Ⅳ、Ⅶ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Ⅲ、Ⅳ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
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
影響;
5.0.3.5利于組織居民生活、治安保衛和管理。
5.0.4住宅的面積指標和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并以一般面積
標準為主,并應利于住宅商品化。
5.0.5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住宅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過表5.0.6-1規定:
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
5.0.6.2住宅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應符合表5.0.6-2規定。
住宅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萬?/ha)
6公共服務設施
6.0.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
類設施。
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
下列原則: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標控制;
6.0.3.2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選用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
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應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
6.0.3.3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
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6.0.3.4地處流動人口較多的居住區,應根據不同性質的流動人口數量,增設有關項目及增加相應面積;
6.0.3.5在Ⅰ、Ⅶ建筑氣候區和處于山地的居住區,其商業服務設施的配建項目和面積可酌情增加,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
關規定;
6.0.3.6舊區改造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
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在使用方便、綜合經營、互不干擾的前提,
可采用綜合樓或組合體;
6.0.4.3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5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5.1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6.0.5.2配建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7綠地
7.0.1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等。
7.0.2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的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造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
,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或改造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結構類型,設置相應的中心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區公園(居住區級)、小游園(小
區級)和組團綠地(組團級),以及兒童游戲場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7.0.4.1中心公共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各級中心公共綠地設置規定(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隔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
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院落式組團綠地設置規定表7.0.4-2
7.0.4.2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7.0.4.3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人,居住區(含小區與
組團)不少于1.5?/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8道路
8.0.1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使居住區內外聯系通而不暢、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城市舊城區改造,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考慮居民小汽車的通行;
8.0.1.9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8.0.2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區路:路面寬5~8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10m;
8.0.2.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8m;
8.0.2.4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8.0.3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表8.0.3
8.0.3.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數應控制,其
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6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
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8.0.5.4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
8.0.5.5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6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
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表8.0.5
8.0.5.9居住區內宜考慮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的停放。
9豎向
9.0.1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9.0.2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表9.0.1
9.0.2.3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沖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3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9.0.4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
規定:
9.0.4.1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0管線綜合
10.0.1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暖區還應增設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煤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
電纜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10.0.2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0.0.2.1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10.0.2.2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1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表10.2.2-2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
并應使管線之間及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10.0.2.4應考慮不影響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
10.0.2-3規定;
各種管線與建、構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表10.0.2-3
10.0.2.5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煤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煤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10.0.2.7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10.0.2.8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
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4
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1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表11.0.1
11.0.2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2.1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2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別計入
有關用地內;
11.0.2.4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
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
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
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和單位通勤車停放場地,按實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11.0.2.6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11.0.2.7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本規范表6.0.5中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是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
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表11.0.2
附錄A附圖及附表
A.0.1附圖A.0.1中國建筑氣候區劃圖
A.0.2附圖A.0.2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
A.0.3附圖A.0.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
A.0.4附圖A.0.4開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示意圖
A.0.5附表A.0.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
A.0.6附表A.0.6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分級配建表
A.0.7附表A.0.3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附表A.0.1
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附表A.0.3
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附表A.0.3
附錄B本規范用詞說明
B.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B.0.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
符合……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武漢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唐山市規劃局
重慶市城市規劃設計院
常州市規劃局
同濟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瑋華吳晟顏望馥楊振華涂英時
編輯:jo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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