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森林公園禁修破壞景觀工程
昨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州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該《條例》規定,在森林公園內不得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不得修建破壞景觀的工程設施
《條例》規定,在森林公園內不得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重點景區和景點周圍,除必要的保護和輔助設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設施。
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應當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公園內的古樹、大樹、名木等進行鑒定,編號登記,建立檔案,設置保護設施,并掛牌宣傳。
影視拍攝設施及時拆除
《條例》規定,在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應當向森林公園管理組織提出申請和活動方案,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搭建的場景設施,應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拆除,恢復場地原貌。
玩忽職守將被處理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準設立森林公園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撤銷設立森林公園的行政許可:(一)主要景區的林地被依法變更為非林地的;(二)未依法變更隸屬關系或者流轉經營權的;(三)不能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義務的。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roy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