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懷化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市園林處、市綠化辦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市民,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未完成綠化義務的,按所缺綠化項目繳納綠化費,所收取的費用重點用于發展綠化事業。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創建花園式、園林式單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及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和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或修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市直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條 《懷化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各類綠地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遷出。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綠化工程及附屬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市園林處審查簽署意見后,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批準方案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在辦理施工報建前,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進行綠化審查。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因特殊條件限制其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定后,可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補償費交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由其進行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或越級設計、施工。
凡在城區從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登記,登記后方可按資質承接相應業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其綠地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接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要與其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對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房產部門不得發放房產證。
園林綠化工程應當在項目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沒有在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按設計完成綠化的,由市園林處組織代為綠化,費用由項目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捐資從事公共綠地建設。鼓勵單位和居民利用庭院、陽臺、屋頂種植花草樹木,參與花卉展覽等園林綠化活動。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街旁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濱江(水)風光帶等公共綠地由市園林處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社區負責;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或住戶門前的綠化,由臨街的單位或住戶負責。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臨時占用的,應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并繳納一定的綠化賠(補)償費,占用期滿后應按規定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在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釘栓刻劃,攀折花木;
(五)拉繩掛物,晾曬衣物;
(六)其它損害綠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符合規劃,開設臨時經營服務攤點應當嚴格控制,確需開設的,必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城區內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電力、電訊等因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遷移、打頂、修枝和斷根。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砍伐、遷移、打頂、修枝、斷根的,須經市園林處或市綠化辦審查,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審批,在足額繳納城市綠化賠(補)償費后,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安排園林專業人員實施。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人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在事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報告。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區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遷移和擅自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必須制定可靠的遷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費由政府、單位、個人分擔。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及其他綠地中的公共綠地,養護管理費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統一安排;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綠化養護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居住區的綠化養護費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損毀城市綠地或綠化設施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需要進行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破壞城市綠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毆打、謾罵、侮辱、圍攻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我市出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