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或者管線工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市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建設經濟繁榮、社會文明、環境優美的國際大都市和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為目標,發揮城鄉規劃的先導調控作用,綜合考慮人口、文化、產業、基礎設施、資源和環境等城市發展要素,統籌區域發展、城鄉發展、社會經濟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中心城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景觀優化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
郊區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合理確定郊區城鎮布局和規模,重點發展新城和新市鎮,引導郊區工業向工業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
第四條 (規劃的法律地位)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五條 (管理體制)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規范、分級管理。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政府提供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第六條 (報告制度)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以及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公眾參與和公開)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應當充分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城鄉規劃方面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八條 (經費保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技術保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體系,為城鄉規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效能。
編輯:daodao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