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標準》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通知
建城[2010]12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后營房部工程局:
為更好地開展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活動,切實推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結合《城市園林綠化評價標準》(GB/T50563-2010)的貫徹實施,我部對《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指導服務,全面推進創建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對照《標準》和《辦法》,制定切實可行的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方案,全面推進創建工作。要切實加強對申報城市創建工作的指導服務及命名后的監督管理。要積極指導已獲命名的國家園林城市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建設與管理力度,建設更高水平的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使城市綠地系統分布更均衡、結構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觀更優美,人居生態環境清新舒適、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報組織工作,嚴格初審把關。要做好國家園林城市申報組織與初審工作。各地要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生態優先、功能完善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工作方案和目標,按照《標準》和《辦法》的要求,做好國家園林城市申報工作。
三、積極開展國家園林縣城和城鎮創建。要加強對縣、鎮園林綠化工作的指導服務,積極開展省級園林縣城、城鎮創建活動。在未出臺新的國家園林縣城標準和評審辦法之前,國家園林縣城的申報和評審仍按照《關于開展創建國家園林縣城活動的通知》(建城函[2006]4號)執行。建制鎮可參照國家園林縣城標準和評審辦法,申報國家園林城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次推薦的縣、鎮數量各不超過3個。
四、加快制(修)訂省級創建辦法和標準。各地要參照本《標準》和《辦法》,盡快制(修)訂本地區園林城市(縣城、城鎮)創建辦法和標準。
原《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建城[2005]43號)及《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暫行)》(建城[2004]98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城市建設司將及時提供相關指導服務,并進一步完善《辦法》和《標準》。
聯系電話:010-58934023
傳真:010-58934690
附件:
二、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八月九日
編輯:jo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