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0月1日起城市景觀過度照明最高可罰3萬元
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擬于7月29日舉行《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征求意見稿提出,城市照明應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同時,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該規定擬于10月1日起施行。
據悉,《昆明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從即日起到7月29日為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把修改意見反饋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對損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到,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單位在公共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可考慮使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但必須以滿足照明功能和照明需求為原則,充分考慮光衰周期和維護系數,做到經濟、環保,利于管養。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應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包括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對于違反這項規定的,將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編輯: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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