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規定省外園林綠化企業開展業務需先備案
日前,記者從海南省住建部門獲悉,海南省制定了《省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進海南省開展業務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旨在加強對省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在海南省開展業務的管理,規范園林綠化市場秩序,確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安全。
《辦法》規定,省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按本辦法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后,并通過招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簽訂建設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還需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省外園林綠化企業可選擇在海南省任何市縣設立分支機構,經備案后可在全省范圍開展業務,但備案的分支機構只能設立一家。另外,省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取得《省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進瓊分支機構備案手冊》,方可在海南省開展業務。《辦法》解釋權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者 崔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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