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谐青l規劃條例》全文
(2011年4月29日??谑械谑膶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2011年6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特定地區,是指國有農(林)場,依法確定的重點景區、沿海重點區域,經國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旅游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成片開發區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全市城鄉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的指導思想,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以及分級編制、逐級指導的原則。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鼓勵開發地下空間。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突出城市特色,保護自然資源、旅游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歷史和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生態市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省會城市性質,突出全省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統籌考慮省會城市功能建設和省直機關的用地布局及空間安排需要。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條 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應當相互銜接和協調,共同發揮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城市建設的引導和綜合調控作用。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安排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科研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地撥付納入財政預算的城鄉規劃經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簡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簡稱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主城區以外的鎮人民政府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主城區以外的鎮、國有農(林)場、村莊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街道辦事處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置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議擬確定的重大規劃編制事項、審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或審查的規劃事項以及審議本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規劃事項。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制定運
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條 城鄉規劃經批準后30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在相關網站、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編輯:wenw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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