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的通告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栽或補栽達不到本條前兩款規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市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易地補栽費用,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補栽。
第四十五條【樹權歸屬】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的綠地范圍內的樹木,歸園林綠化部門所有,收益用于園林綠化建設;
(二)鐵路、公路、水利等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種植、養護的樹木,歸本部門所有;
(三)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本單位所有,收益用于單位綠化建設;
(四)居住區內的樹木,歸業主共同所有;私房庭院內居民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四十六條【樹權爭議處理】樹木所有權權屬發生爭議,由市、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爭議一方是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樹木所有權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樹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毀綠行為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責令限期恢復,并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后,未按規定期限恢復綠地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損傷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尚不夠刑事處分或治安處罰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損傷致死行道樹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大樹的,處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樹木的,處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擅自降低綠地率責任】新建、改建居住區、單位庭院建設項目擅自降低綠地率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減少的綠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按規定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
第四十九條【對未按規定永久公示居住區綠地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對綠地平面圖進行永久公示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擅自設置經營性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居住區以外的公園綠地內設置經營性設施和項目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每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禁止行為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處以每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編輯:fengxi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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