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的特征分析
三、原因行為;價值雙重對立性
在傳統侵權現象中,其原因行為諸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盜竊他人錢財等,其本身就是違反社會生活常規、危害社會秩序與安全的無任何價值的行為,不論在道德的還是法律的價值判斷上,其都屬于應受譴責、禁止并應予以制裁的。而在環境侵權行為中,損害乃是伴隨人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的產物,如煙塵是由于工廠生產以煤為燃料所致,廢渣、廢水也是工廠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副產品。正如日本著名環境法學家原田尚彥所說:“我們像仙人那樣餐風飲露是無法生活下去的。人類社會為提高人們的福利,保障舒適的生活,必須不斷地進行有利于人們生活的物質生產和服務性生產。尤其是要追上人口的增長,并要滿足無休止地追求生活提高的現代人的無限欲望,必須不斷地擴大生產規模。確保適度的經濟增長,保持人們雇用、就業的機會,對于人類社會來說是一種至上的命令。萬一生產活動緩慢,經濟停滯,連續發生企業破產和生產縮小的事態,就沒有增進福利的希望。但是,要使經濟活躍起來。那么伴隨生產活動的擴大和自然的開發,總會產生或多或少的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特別是在產業技術高度發展的現代,由于產業活動的質和量均巨大化高密化,使得開發行為大規模地展開,環境的破壞也就變得顯著起來。”因此,在價值判斷上,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具有價值的雙重對立性。一方面,其污染環境,損害了人們的人身、財產與環境權益,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另一方面,它又為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需,具有相當的價值正當性與社會有用性。況且,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凈和自我恢復能力,在不超越其凈化和恢復能力的限度內,各種排污活動和開發建設活動并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權益造成損害。只是當原因行為對環境的影響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與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而產生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時,才往往造成侵權現象。因此,對環境侵權的原因行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應權衡經濟、社會、環境等各種利益,確立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維護人類健康的平衡點,并據以對環境侵權的原因加以適度的調控與限制。這種“平衡點”,在公法上主要體現為諸如環境質量標準、排污標準等環境標準上,在私法上則體現為“利益衡量”、“忍受限度”等理論。
四、侵害過程:間接性、持續性與復合性
前文已經論及,環境侵權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財產之上,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中介物,對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損害,從而與傳統的殺人、放火、搶劫等直接作用于受害人人身或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同,其過程表現出極為明顯的間接性。同時,污染物的不斷排放,其損害后果也將持續出現,即使停止了污染的排放,污染損害也不會立即消失,而會在環境中持續相當的時間。如重金屬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后,就會長期滯留于土壤中,使生活于其中的人與物不斷受害。這就決定了侵害的過程在時間上是一個持續的、反復的過程。此外,各種污染物質來源廣泛、性質各異,它們進入環境中以后,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環境要素之間往往又會發生復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反應,并通過各種自然規律發生遷移、擴散、富集等現象,從而使得損害過程變異常復雜,具有顯著的復合性。
正是環境侵害過程的間接性、持續性與復合性,導致原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變得極為隱蔽與不確定,欲尋求其間的因果關系,也就異常困難。這種困難直接導致了因果關系理論的調整與訴訟時效的延長。
五、損害結果:潛伏性、滯后性與放大性
環境侵權造成的損害,尤其是疾病損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時發現,即使發現了也不能盡快消除,損害往往要潛伏很長時間。易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覺中受到損害。環境損害之所以具有潛伏性,是由環境的自凈能力所決定的。通過環境的自凈能力,人類排放到自然中的污染物質大部分被環境所消化,不會對人類造成損害。但是,環境的自凈能力是有限度的,一旦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那么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積蓄起來,最終損害環境,并致人、物損害。從另一個角度看,污染物的積蓄過程,也就是損害的積蓄過程,因為從人和動植物的機能來看,對于外界的不良影響具有一定的抵抗能力,只有污染物達到一定的數量時,損害方能顯現出來。因此,環境侵權損害后果具有明顯的潛伏性與滯后性,如日本70年代發現的骨痛病,其潛伏期就達十余年。從1955年以來,日本富山縣神道川河岸的煉鋅、煉鉛廠不斷將含鎘的廢水排入河內。沿岸居民飲用了含鎘的水,吃了用含鎘的廢水澆灌的稻米,使鎘在人體內慢慢積蓄起來,一直到十幾年后,終于導致人們的骨骼變形萎縮。
此外,環境侵權損害后果還有明顯的放大性。某些并不引人注目的環境污染與破壞現象,經過環境的作用后,其危害結果,無論從深度和廣度,都會明顯放大。如上游小片林地的毀壞,可能造成下游地區水災;燃燒釋放出來的SO2、CO2等氣體,不僅造成局部地區空氣污染,還可能造成酸沉降,毀壞大片森林和湖泊,或產生溫室效應,使全球變暖,海水上漲,危及沿海城市與農田。又如,由于大量使用氟里昂,使臭氧層遭到破壞,結果不僅使人類皮膚癌患者和角膜患者增多,而且破壞地球的生態系統,引起新的環境問題。
損害后果的潛伏性與滯后性,如同侵害過程的間接、持續、復合性一樣,使得環境侵權的因果關系判定困難,必須對傳統因果關系理論進行變動,以加強對受害人的救濟,維護社會公正。同時,損害后果的放大性,決定了環境立法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也決定了環境侵權民事救濟應充分發揮預防損害發生的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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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本]原田尚彥著,于敏譯:《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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