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森林法規及其生態思想
《周禮》是我國目前發現成文最早、保存最完整的綜合性行政法典,其中有不少關于森林的規章制度,閃爍著我國傳統生態思想的智慧光芒。
《周禮》具體成文年份現在史學界還有爭論,有專家認為,《周禮》是周公在成王即位、自己攝政期間,綜合借鑒既有資料,吸收前代成果而成。由此推斷,《周禮》應當制定于公元前1095年,即周公去世以前,至少在西周前期已經成文。
《周禮》對維持我國3000年前的國家正常運轉起到了重要作用,包括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行政體制、政府組織及人們的社會行為規范等。在這部偉大的社會法規開山之作中,有關森林的規定相當詳盡,所蘊含的生態思想也非常豐富,對后世乃至對今天的生態思想發展仍發揮著重要影響。
森林管理規定細致明確
《周禮》中的森林法規對管理人員及其職責的規定十分明確,職務有15種之多。如管理森林的最高行政長官大司徒:“大司徒之職,……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可以看出大司徒似乎也像現在國家林業局局長一樣職責重大,十分忙碌;地市州的林業局局長稱“山虞”:“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野生動物保護站站長為“獸人”:“獸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盡管現在還有獸醫這個職業,但當時的獸醫更像現在的野生動物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縣林業局總工程師“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為之種”;國有林場稅務所工作人員“角人”“掌以時征齒角凡骨物于山澤之農”;造林科科長,“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政科科長,“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濕地管理辦公室主任“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采伐時間、地點及采伐林木大小也有嚴格的規定:“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這點類似現在的森林采伐管理辦法;例外的情形也有規定,“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對不種樹者的懲罰,“不樹者,無槨”,沒有種樹的人,死時不能使用外棺材;對偷盜樹木的處罰起來也絕不手軟——“凡竊木者有刑罰”。
不要說培植水土保護林是現在的森林法才提倡的,《周禮》中森林法規已經有了明文規定:“設國之五溝、五涂,而樹之林以為阻固”;國防林“為畿,封而樹之”。
深刻挖掘森林的經濟社會功能
在《周禮》中,山林濕地功能的重要意義已上升到治理國家層面:“以九職任萬民……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并且提出的教導人民從事的9項職業中有關林業的就有好幾項:“頒職事十有二于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三曰作材,四曰阜藩,五曰飭材,六曰通財,七曰化材,八曰斂材,九曰生材”。如果樹栽培的“樹藝”、采伐利用的“作材”、采集野果的“斂材”和豢養鳥獸的“阜藩”。由此可見,森林是當時社會生產的重要資源。
森林、濕地的稅收是當時國家征收的九種稅收之一:“以九賦斂財賄”、“八曰山澤之賦”;并對從森林、濕地收上來的稅收用途作了規定,“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從山林、濕地中征收的稅收主要用于辦理喪事用度。
那時,墳墓栽植樹木的多少還有表明死者生前功勞大小的功能:“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野生動物的形象成為號令人們行動的旗幟上的旗標:“司常掌九旗之物名,……熊虎為旗,鳥隼為旟,龜蛇為旐,析羽為旌”。出使他國使節的標志,也依不同的國家采用不同的形象,并與出使國家地理特點相符:“達天下之六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
山林、濕地在當時還享受著貍的祭祀,大概在當時就認識到森林也是養育人類的高天厚土,因此人們對森林也頂禮膜拜:“以貍沈祭山林川澤”。
編輯:zhao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