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考察、評估和評審。
(三)對通過評審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
(四)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市級濕地公園稱號。
第九條市級濕地公園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重慶 濕地名 市級濕地公園
第十條 對建立的市級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市級濕地公園的撤銷、合并和范圍的變更,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林業等相關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濕地公園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游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五 條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少占市級濕地公園的濕地。確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予補償。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濕地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三)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負責濕地公園內有關事務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濕地公園內基礎設施和其他事項的管理工作。
編輯:zha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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