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如何通過地方立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在考核層面,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態文明評價指標體系,將每年的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改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書考核
生態文明指標體系的建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內容,不僅為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協調程度提供了評價工具,而且起到了一種導向作用。中組部《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也明確要求,完善政績考核評價指標,把生態文明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等指標的權重。
而目前存在兩套不同的生態文明建設的評價指標體系。2013年6月,環境保護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區指標(試行)》。生態文明試點縣建設指標共包含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制度、生態文化等5個系統,共29項指標;而生態文明試點市則包含30項指標。2013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了有代表性的100個地區開展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并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制定了《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方案》。筆者認為,無論“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區”,還是“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其目的都是為了促進我國的生態文明建設。但是對于各級省級、市級政府來說,就是要申報兩套材料,行政效率低下。
為此,筆者建議,在考核層面,建立全國統一的生態文明評價指標體系,并在適當時機,將每年的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改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書考核。同時,不斷深化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環環相扣的責任鏈;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層層分解,在全國構成一條相互銜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責任約束鏈。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任務與指標在時間、空間上的全面覆蓋,形成“一級做給一級看,一級帶著一級干”的良性格局。把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成效,作為考核、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逐步推行領導干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這也是建立完善政績考核機制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
在監督層面,“兩會”期間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發揮生態文明建設中的4個監督作用
《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已明確規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
鑒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建議每年“兩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報告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即每年“兩會”期間,政府在作計劃和財政報告的基礎上,增加作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的報告,接受人大代表的監督。
同時,要充分發揮生態文明建設中的4個監督作用,即加強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群眾的公眾監督作用。人大、政協要不斷創新監督工作機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創新“在監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監督”的監督模式,不斷增強監督實效,為經濟建設又好又快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服務。輿論監督是任何時代都非常重要的監督形式。實踐證明,群眾的公眾監督與政府決策是相輔相成的,公眾監督可以進一步增加政府決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政府的決策更加符合民意。同時,公眾在參與監督的過程中,也會加深對政府決策的理解。
通過發揮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這4個監督作用,可以建立起政府與人大、政府與政協、政府與人民之間良性互動的友好關系。通過全社會的齊心協力,共同努力,逐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作者系中國致公黨中央委員會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委員)
編輯:xiongsiy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