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家林業局第42號令
《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7月25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
2016年9月22日
國家林業局關于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規章的要求,對下列部門規章進行修改:
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94年1月22日林業部令第3號,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的審批,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為國家級森林公園。”
?。ǘ﹦h除第九條。
另外,將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二、《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05年9月2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7號)
將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從事主要林木種子生產和林木種子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刪除第五條第四項。
三、《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2005年9月2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
刪除第五條第四項。
四、《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2005年9月23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9號,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刪除第五條第四項。
五、《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2011年7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8號,2015年11月24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8號)
刪除第七條第八項。
六、《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規章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編輯:Anna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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