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設施要悅目更要賞心
近年來,我們時常能夠聽到人們對城市公共設施的抱怨和無奈:公交車扶手高高,候車亭座凳矮矮;復雜路標讓人“找不著北”,人行盲道“九曲十八彎”;垃圾桶“一分為二”形同虛設,健身器材變身隱形兒童殺手……本應體現城市人文關懷的公共設計違背了初衷,成了“裝樣子”的擺設,本應利民便民的公共設施不能物盡其用,反而給城市“添堵”。
行走于城市間,人們內心的焦灼和失望與龐大建筑群的金碧輝煌格格不入。我們的城市,怎能越建設越困惑?公共基礎設施,應以“人文關懷的名義”健康生長,不僅要悅目,更要賞心!
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城市軟實力的重要指標,雖為細節,卻可見微知著。以往,我國許多城市在規劃設計中,更多重視“高大上”的面子工程,但在基礎設施的細節設置上,關注不夠。我們需要明白,單靠鋼筋水泥的摩天大樓撐不起一座城市的文明新高度,單靠四通八達的軌道交通也到不了人們心中的幸福目的地,只有將關愛隨設計融入公共基礎設施,方能滋養人心細致而無聲。人們感受一個城市的宜居宜業宜游,更多是從體驗這座城市的公共設施開始。因此,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要用腦,更要走心;要顏值,更要內涵;要高度,更要溫度;設計要以人為本,不能事與愿違;使用要便捷舒適,不能寸步難行。
對公共設施出現的問題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分析。從客觀上看,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起步較晚,許多城市公共設施缺乏標準化、系統化的設計規劃,原來的城市建設也未預留空間,致使公共服務設施多選址在社區邊角地段,區域位置較差,配套輔助設施也不完善;而且通常是由政府部門或國企建設,由于牽涉部門較多,容易出現溝通不暢、信息不對稱等情況。從主觀上看,則是責任心和人文情懷的缺失,公共設施設計伊始,可能更多的是注重外觀和效益,而并未設身處地為使用者考慮,僅僅滿足于規定動作——讓建就建,應付了事;后續管理維護起來,也“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以權責不清為由,相互推諉,不聞不問。由于沒有相關制度的約束,在責任心缺失之下,相關部門就不會走到一起,對某個便民設施進行科學設計,統籌建設、改造和精心管理、維護。
如何讓城市公共設施真正造福于民?筆者認為應為其注入更多人性化的關懷,以關愛修復道路的崎嶇不平,以細致縫合人心的不滿抱怨。而人性化的理念并不會憑空產生,同樣需要法律制度的培育和支持。
一方面,應設計制度,使政府與民眾之間信息溝通與反饋成為必經程序。在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劃與設計過程中,設計者能夠設身處地,通盤考慮,而不是拍腦袋決定;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不盲目追求速度,要提高品質和安全;公共基礎設施建好之后,管理和維護要跟上,持續跟蹤,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修正,達到真正便民、利民的最終目的。
另一方面,健全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的法律賠償制度。在國外,公共設施致害一般都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被害人可向國家索賠。比如1947年《日本國家賠償法》規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營造物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給他人帶來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美國在《聯邦侵權賠償法》中也明確規定對于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對于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橋梁、步道等交通設施的缺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不少國家的立法甚至采用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公共設施管理者就算盡到職責,比如說符合相關規定或標準,但如果發生悲劇,仍需要進行賠償。正是這樣看上去近乎苛刻的立法,才讓公共設施建設和管理者不敢有絲毫疏忽。(作者系中共遼寧省委黨校副教授)
編輯:li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