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1981]3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城建總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國家文物局、旅游總局《關于加強風景名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希望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實施辦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國 務 院
關于加強風景名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我國歷史悠久,山河壯麗。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之多,為世界罕見。搞好風景名勝的保護管理工作,對于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進旅游事業的發展,為“四化”建設服務,具有重要意義。“文化大革命”期間,不少風景名勝受到嚴重破壞,樹木被砍伐,環境被污染,文物古跡被毀壞。有的游覽勝地被長期占用,變成了禁區。粉碎“四人幫”之后,情況有所好轉,許多地方重視了風景名勝的保護管理工作。但是,問題仍然很多。當前突出的問題是:風景名勝區沒有劃定范圍,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不健全;在風景名勝區內開山取石、毀林墾荒、濫伐樹木、污染環境等現象仍未停止;風景名勝區的維護、建設工作跟不上旅游發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統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風景點,出現了一些單位及個人爭搶地盤,搭棚設攤,推銷商品的情況,把優美的游覽勝地,變成了雜亂的市場。廣大群眾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再呼吁,要求加強對風景名勝的保護管理工作。我們認為,劃定風景名勝區的范圍,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制定有關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加強風景名勝的保護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全國風景資源進行調查,確定風景名勝區的等級和范圍。
建議由各省、市;自治區城建園林、文物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力量,對各地的風景名勝資源分期分批進行調查,當前要首先對重點的風景名勝區進行調查,做出評價、鑒定,確定風景名勝區的等級和范圍。對一些聞名中外、具有獨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觀、規模較大的風景名勝區應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名單及其范圍由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送國家城建總局審查匯總,報國務院批準。第一批申請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名單和范圍,請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報送。范圍的劃定要保持風景面貌完整,滿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為了保證風景名勝區不受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在風景名勝區的外圍,還應根據需要劃出一定的保護地帶。風景名勝區的范圍劃定后,要立碑刻文,標名界區,建立檔案。
二、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和規劃建設業務,由各級城市建設部門歸口負責。涉及到環保、文物、旅游、農林、商業服務等方面的問題,應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城建部門牽頭,商同各有關部門協調解決。要充實和加強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各管理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統一安排園林、文物、環保、旅游服務各方面在風景名勝區的任務和工作。原設在風景名勝區的文物單位和旅游服務機構等,應遵守和執行風景名勝區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機構的統一規定,但現行管理體制不變,其內部業務仍歸各主管部門直接領導。城市郊區的風景名勝區,由城市園林部門直接管理,不另設機構。
風景名勝區必須加強管理,經常保持整潔、安靜、優美的環境和良好的秩序。要妥善安排游人的食宿、交通等各項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三、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工作。
風景名勝區的地形、地貌、水體、山石、動物、植物、土壤、大氣等必須嚴加保護。重要的景點、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跡要建立說明牌和保護標志,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護。要防止山林火災和樹木的病蟲害。妥善安排好風景區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嚴禁任何人在風景名勝區內毀林、墾荒、獰獵、放牧、鑿石、取土。風景名勝區內污染嚴重的工廠要限期治理或遷出。休養所、療養院、飯店等單位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占用風景點和游覽區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要限期退出。
要發動群眾保護風景資源,要向游人和風景名勝區的職工、社員廣泛宣傳保護風景名勝的意義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使保護風景名勝成為群眾性的工作。風景名勝區內可建立群眾性的保護小組。對保護風景名勝有功的要獎勵,對損壞風景名勝的要處罰。
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制訂出保護管理辦法,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送國家城建總局備案。
四、有計劃地進行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和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要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各省、市、自治區城建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風景名勝區的總體布局、綠化、交通、水、電、旅游服務設施等進行全面規劃。根據財力可能分期開發,逐年建設。城市郊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要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由國家城建總局組織審查,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市、自治區城建園林部門組織實施。
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項建設要按上級批準的規劃和基建程序進行,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統一安排實施,各單位不得各自為政。在風景名勝區不準建設與風景、旅游無關的建筑物。在保護地帶內不準建設有害環境的工廠和單位。在風景點和公共游覽區內不準建設旅館和休養、療養機構。
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首先要恢復和發展林木植被,保持自然生態,增加山林野趣。建筑形式一定要因地制宜,保持當地的特色,與景觀協調一致,切不可損害風景名勝的自然風貌。要勤儉節約,充分利用原有設施,不要大拆大建。風景名勝區的維護和建設資金主要是地方財政投資和風景名勝區自己的收入。
以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參照執行。
國家城市建設總局
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中國旅行游覽事業管理總局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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