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23號國務院令,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該《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1:?逾期不付工資加付賠償金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
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解讀2:?瞞報職工人數最高處3倍罰款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解讀3: 女職工休產假少于90天罰單位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條例亮點:?監察辦案時限60工作日
《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完成。
建用人單位勞保誠信檔案
《條例》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還要給予獎勵。《條例》同時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賦予勞保監察多種調查措施
《條例》規定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的各項措施,如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等。
《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規定,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同時,根據目前醫療保險等一些社會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條例》規定,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摘自 景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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