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程承發包通常采用招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招標投標被人們稱之為“陽光工程”。采用招投標方式發包工程項目,有利于選擇技術力量強、信譽好的施工隊伍并提高工程質量,有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防止腐敗和加強廉政建設。但是,由于工程招標投標制度還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根據筆者近年來對工程招投標工作的實踐,就目前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看法,與大家一起探討。
一、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招標人對招投標法律法規部分條款不理解。如從發售招標文件到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20日,他們認為時間較長不符合實際。這延誤了他們的建設工期。招標單位一味壓縮投標單位編標時間,而不知道編標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復雜的工作。編標時間較短,不但標書質量低、準確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標失敗。在工作中因編標時間較短而導致招標失敗的情況時有發生。
部分招標人在辦理招標前期手續,特別是確定招標方式時,以工期緊、迎接相關檢查驗收等理由,要求將公開招標變更為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而招標后在還長一段時間內仍未開工建設。還有部分建設單位缺少應有的招標前期資料,如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建設規劃文件等,他們承諾保證在工程施工前補齊所缺資料。但他們不知道這些資料是招標所必需的資料,如果給他們如此操作,一是有損招標投標工作的嚴肅性,給人以招標只不過是走過場的不良印象,;二是不利于協調部門之間的關系,從而難以形成合力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進入評標現場的招標人代表人數較多。評標過程要求嚴格保密,這就要求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而有些地方在評標時,評標現場卻圍坐很多招標人代表,這些人在評標現場有的在聊天,有的不時向評標專家打聽評標情況。他們在評標現場,一是影響評標專家的正常評標,二是不利于工作人員組織評標現場并做好保密工作。評標現場圍坐很多招標人代表,一是招標單位領導考慮到多派代表參加旁聽,以示公開;二是招投標監督機構監管不嚴,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限制進入評標現場的招標人代表人數。
部分招標項目本可以確定中標單位,卻被以“有效標不足三個”為由宣布招標失敗。在評標過程中,經評標專家初步評審后,有效投標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標的報價符合當時市場價格。而部分評標專家以“有效標不足三家”為由,建議招標單位宣布招標失敗。七部委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這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而不是評標委員會應該否決全部投標。既然是:“可以”而不是“應該”,那么評標委員會經過初步評審后,認定有效投標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標報價符合當時市場價格,那么評標委員會就不必否決所有投標,而可以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當然,是否否決所有投標在于招標單位,招標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部分建設項目,仍然規避招投標管理。這些建設單位認為招標費時費力,手續繁瑣,太麻煩,招標前置手續要求復雜,辦理各項手續需交納一定的規費。因此,他們將應公開招標的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以達到化整為零規避管理,或以其他各種方法逃避管理。
二、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與對策
針對招投標雙方不了解招投標法律法規之現狀,應加強宣傳,積極推進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一是利用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特別是新出臺的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文件;二是宣傳于實際工作中。要通過咨詢、答疑等服務形式,將招標投標工作的有關規定深入地向招標投標單位宣傳,不斷提高他們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為了增強招標投標工作的嚴肅性,樹立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對外形象,鞏固近年來招標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時為協調部門之間的關系,招投標監督部門應依法辦事,按規操作。對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發包的,絕不允許其采取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應采用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絕不辦理直接發包。對于那些招標前期資料不齊全的項目,讓其繼續辦理前期手續,招標前期資料不齊全的絕不辦理招標相關手續。
為了保證評標專家有一個安靜的評標環境,同時為做好評標過程的保密工作,招投標監督部門可以執行憑證進入評標室制度。評標專家、招標人代表、組織評標的工作人員及監督人員一律憑證進入評標現場,無證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進入評標現場的證件由組織評標的工作人員發放給相關人員。
為提高招投標的成功率,減少因重新招標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的浪費,同時為招標人盡早實施招標項目。在評標過程中,經評標專家初步評審后有效標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標的報價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招標人能夠接受該價格時,招標人可以確定中標單位,評標委員會不必否決所有投標,如果評標委員會堅持要否決所有投標,組織評標的工作人員和監督人員可以向其解釋七部委12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幫助其理解該條規定的精神實質。
聯合監察、審計、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加大查處規避招標管理行為的力度。針對規避招標投標管理的現象,招投標監督部門應主動做好與規劃部門、施工許可證發放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加強聯動,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辦理,形成環環相扣的建設管理運行機制,使規避招標行為難以既成事實。對查處中發現的規避招投標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要給予“三個一律”處理,以不斷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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