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
(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
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北京市園林局發布)
第一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第十三條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 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原則, 具體規定如下:
(一)凡符合規劃標準的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 居住人口7000人以上或建設用地面積10公頃以上),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執行, 并按居住區人口人均2 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1 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 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化用地, 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的綠化用地統一計算( 非配套建筑設施, 按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規劃標準的, 按地處城區的不低于25% 、地處郊區的不低于30% 的比例執行。
(二)凡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屬于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工廠等單位, 按不低于40% 的比例執行。
(三)高等院校 ,按地處三環路以內的不低于35% 、地處三環路以外的不低于45% 的比例執行。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進行高等教育的學校以及走讀制的高等院校, 按地處城區的不低于25% 、地處郊區的不低于30% 的比例執行。
(四)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 飯店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設施, 按不低于30% 的比例執行。
(五)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業區內的大中型商業、服務業設施, 按不低于20% 的比例執行。
其他建設工程, 按地處城區的不低于2 5 % 、地處郊區的不低于3 0 % 的比例執行, 但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危房改造區的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以及一般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設的小型公共建筑設施的綠化用地面積比例, 可以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會同市園林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條 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按下列規定計算綠化用地面積:
(一)成片綠化的用地面積, 按綠化設計的實際范圍計算。綠化設計中園林設施的占地, 計算為綠化用地, 非園林設施的占地, 不計算為綠化用地。
(二)庭院綠化的用地面積, 按設計中可用于綠化的用地計算, 但距建筑外墻1.5 米和道路邊線1 米以內的用地, 不計算為綠化用地。
(三)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綠化用地, 按其所占各單位的建筑物面積的比例分開計算。
(四)道路綠化用地面積, 按道路設計中的綠化設計計算, 分段綠化的分段計算。
(五)株行距在6 ×6 米以下栽有喬木的停車場, 計算為綠化用地面積。
第四條 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報送設計方案須附有城市綠化管理機關核定的現有綠化用地面積和設計綠化用地面積的文件。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 均含本數在內。
第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和市園林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自1991年 1 月1日起施行。
編輯:心靜自然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