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環境保護法(試行)》起草者之一馬驤聰
《環境保護法(試行)》起草者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驤聰。記者陳媛媛攝
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了《環境保護法(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在這部法律中建立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要求建立環保機構,對改革開放后的環境保護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年參與法律起草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驤聰這樣評價這部法律。
據馬驤聰介紹,《環境保護法(試行)》從1977年年初確定立法項目、然后進行立法調研、擬定草案、征求意見、修改草案到交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審議并通過,僅僅用了兩年多的時間。
當時,我國剛經歷文革動亂,正處于百廢待興的狀態,為何要將環境立法放在如此重要位置?馬驤聰說:“這一切得益于黨和國家意識到環境保護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國際上環境公害泛濫已經成為一個嚴重問題,西方國家逐漸健全完善了環境法律、法規。當時,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也已經凸現出來,借鑒國外的經驗教訓,我國政府意識到必須用法律手段保護環境。”
1973年,我國召開了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提出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工作方針,審議通過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最早的全面規定環境保護的行政法,具有重要意義。1978年我國通過并頒布了第三部《憲法》,規定了“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年12月31日,中央對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的《環境工作匯報要點》的批復中,明確提出“要制定防止污染、保護環境的法規”。
馬驤聰介紹說,《環境保護法(試行)》在《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吸收我國環境治理的實踐經驗,同時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在環境治理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做法。
“這部法律的頒布意味著環境保護工作步入法制軌道,表明了環境保護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提高了全國干部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認識,也為以后的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框架。”回顧30年環境保護立法的歷程,馬驤聰再次肯定這部法律的里程碑意義。(記者 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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