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指綜合性的城市規劃。是確定一個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以及制訂城市中各類建設的總體布局的全面環境安排的城市規劃。總體規劃還包括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訂該市遠、近期目標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等工作。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⑴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⑵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并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⑶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⑷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⑸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⑹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⑺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⑻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⑽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⑾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⑿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⒀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⒁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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