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只緣立法缺失"旅游功能區規劃"
今年,河南開封千億“再造汴京”的新聞令輿論嘩然m而在山西大同,耗資上百億元的古城再造計劃卻早在2008年就已展開。
面對目前全國各地風起云涌的古城復興工程,旅游專家認為,地方政府權力過大、缺少科學論證程序、政府任期內追求政績等,是主要原因,現有法律很難進行限制。因為很多情況下開發方案的提出屬于審美問題、投資問題和知識問題。但是,在規劃方案的專業性、科學性、透明性方面立法進行程序控制,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這類現象的發生。
在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有專家強烈建議在旅游法中恢復旅游功能區規劃這一條款。“恢復”,是指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旅游法草案的早期討論稿中,曾經有過相關規定。
據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介紹,討論稿中有一章名為“旅游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內容包括發展規劃、功能區規劃、跨區域規劃、項目規劃、規劃單位和人員資質、旅游資源保護要求、旅游資源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旅游資源開發與當地居民利益關系等,是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但是,因旅游資源涉及部門多,內容較為敏感,最后修改為現在的第三章“旅游規劃和促進”,而且內容上只保留了較為模糊的“旅游發展規劃”,在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旅游發展規劃可以根據需要對旅游活動聚集的特定區域內的項目、設施和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北京大學旅游研究與規劃中心主任、國際旅游學會秘書長吳必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強烈建議在旅游法中恢復旅游功能區規劃這一條款,以規制各個利益沖突方的法律關系。
吳必虎提出,現有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旅游資源立法,涉及城鄉規劃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多種資源與環境立法。這些立法不少脫胎于立法法之前的部門法,其中隱藏了不少部門利益保護與尋租的空間,也與中國現代化、工業化為主導的社會經濟發展背景有關,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與后工業化并行的階段,現代服務業與休閑社會發展要求已經對原有立法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風景名勝區長期以提供觀賞即觀光旅游產品為主,長期形成了門票經濟的格局,而對國民不斷增長的休閑度假需求沒有相應的考慮和立法響應;文物法對不可移動文物毀損后的重建、再現或活化,缺少相應的考慮或顯得力不從心;面對目前全國各地風起云涌的古城復興工程,政府行為缺少引導與規范。
楊富斌認為,國家要促進旅游產業發展,把旅游產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去做,并且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總則第一條)作為旅游立法宗旨的內容,就必須處理好旅游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的關系。而要處理好這一關系,就必須做好一系列旅游規劃,包括旅游發展規劃、功能區規劃、跨區域規劃、項目規劃等,這是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必須由國家通過法律和相應制度來確立。
編輯: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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