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環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幾個基本問題
2014-02-27 08:58:59 作者:常紀文 來源:中國環境報 瀏覽次數:
4 環境法干什么?
環境法的功能小至遏制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解決環境糾紛,大至維護環境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無論是小的功能還是大的功能,都是在平衡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個具有正當性事項的發展問題。
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平衡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兩個正當性無優劣之分,制定環境法的目的就是平衡這兩個正當性,使經濟社會發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并使環境保護發揮提高發展質量的作用,使之和諧共存并相互支持。這是環境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調整方法的特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與環境法一樣,文物法、安全生產法等調整領域法也都是平衡正當性的法。
基于此,可以說,環境法是一個以平衡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為己任的獨立領域法。
平衡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由于科技發展、經濟發展和認知提高水平的限制,在國家處于發展階段特別是缺乏外來資源支持的初級發展階段,擺脫貧困和環境保護從理論上看不沖突,但在現實上兩個正當性是難以平衡的。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們本應致力于克服先污染后治理和先破壞后恢復的發展老路,但是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廣泛實踐證明,由于缺乏應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積累,缺乏環境保護思想的充分啟蒙,避走老路難以實現。先污染后治理和先破壞后恢復是大多數國家走過的發展道路,邊污染邊治理和邊破壞邊恢復是少數幸運國家走過的發展道路。
基于中國不斷發展的現實、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國民對環境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我國現在應改變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規則,由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轉變為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即建立環境優先的平衡規則。在環境質量普遍改善之后,我們再將環境優先的平衡規則改為經濟、社會、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平衡規則,污染和破壞預防及與此相關的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將成為主流發展模式,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正當性平衡目標必將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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