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下月起施行
城市設計,介于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之間,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為提高城市建設水平,避免“千城一面”,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制定印發《山東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城市設計相關工作進行規范。《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強調了城市設計的重要作用,明確了城市設計的工作定位、總體要求和職責劃分,確定了城市設計的編制體系、編制主體、編審程序。同時還健全了城市設計的實施制度,制定了保障城市設計實施、決策、監督、管理的相關措施,提出將城市設計核心控制內容納入法定規劃,并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規劃條件,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規劃核實時,應對規劃條件中城市設計要求落實情況進行審核。此外,通過建立城市設計專家委員會、加強城市設計實施督查、建立重點地區清單、增強公眾參與、建立城市設計管理輔助決策系統和保障經費等方式,完善實施機制。
那么,城市設計編制工作應如何合法合規地開展?一起來了解。
編制體系
城市設計分為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分為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和一般區段城市設計)、地塊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需要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區域包括:城市核心區和中心地區、體現城市歷史風貌的地區、新城新區、重要街道、濱水地區、山前地區、其他能夠集中體現和塑造城市文化、風貌特色,具有特殊價值的地區。
編制主體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專項城市設計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地塊城市設計由有關建設單位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并組織編制。
編制要求
總體城市設計要在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指導下單獨編制,且不得違反其中的強制性內容,編制過程中應確定城市風貌特色,優化城市形態格局,明確公共空間體系,建立城市景觀框架,劃定重點地區。
區段城市設計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充分銜接,經批準的城市設計可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依據之一。其中,重點地區城市設計應當塑造城市風貌特色,注重與山水自然的共生關系,協調市政工程,組織城市公共空間,注重建筑空間尺度,提出建筑高度、體量、風格、色彩等控制要求;一般區段城市設計需明確建筑特色、公共空間和景觀風貌等方面的要求。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地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相關保護規劃和要求,整體安排空間格局,保護延續歷史文化,明確新建建筑和改擴建建筑的控制要求;重要街道、街區開展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動需要,統籌交通組織,合理布置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動和綠化空間,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地塊城市設計是針對特定地塊和建設項目編制的,應當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區段城市設計的管控要求,對地塊規劃條件進行補充和完善。
專項城市設計主要針對特定要素、空間和問題進行編制。
編審程序
總體城市設計、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城市設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需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地塊城市設計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城市設計審批前應當依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設計成果要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如城市設計需要修改,要進行論證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城市設計,仍需按規定程序報批和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li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