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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正)
日期:2008-11-26 來源:長沙園林在線 作者: 我要評論()
第三章 綠地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動物園、小游園、道路和廣場等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居民住宅區綠地,由園林行政部門管理。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的綠地,由用地單位管理。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綠地,由權屬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向城市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及其他綠化設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土地。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 公園應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游樂設施、服務網點應合理布局,不得損害景觀。 第四章 樹木保護 第十九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因更新和建設需要砍伐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準。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林傾倒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處理,但應在事后三日內報園林行政部門核查。 第二十條 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電力、電訊等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樹木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樹木的養護,防治病蟲害。 引進苗木、樹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傷樹木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支撐物; (二)折枝剝皮、在樹干上刻劃、纏鐵絲; (三)其他損壞樹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行政部門鑒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 嚴禁損傷、砍伐古樹名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園林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植樹、栽花、種草成績突出的; (三)保護綠地、樹木有功的。 對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園式單位稱號。 第二十五條 綠化建設項目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綠化,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并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經批準占用公共綠地期滿未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可并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并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補栽,處被砍伐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傷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損傷古樹名木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該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第二款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占用公共綠地和占用公園土地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無效。 第三十二條 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阻撓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園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國風景園林網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特供中國風景園林網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 熱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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