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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辦法
日期:2008-11-29 來源:中國贛州網—贛南日報 作者: 我要評論()
第一條為嚴格實施贛州市綠地系統規劃,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贛州市中心城區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市中心城區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四條市規劃建設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負責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環保、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中心城區綠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中心城區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建設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中心城區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以及其他需要劃定綠線的區域,應當設定綠線管制,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在市中心城區綠線范圍內,任何部門不得批準與綠線不相關的建設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綠線管理和檢舉違反綠線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市中心城區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需控制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規定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市中心城區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劃定為市中心城區綠線內的現有綠地,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確定管理單位,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市中心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35%; (五)園林景觀路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屬于舊城改造的,可以將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市中心城區建成區內現有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率低于本條規定指標的,應當制定綠地建設目標計劃,采取相應措施,逐步達到規定指標。 第九條市中心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劃定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線要求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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