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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定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控制指標
中國風景園林網訊 日前,為了規范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植物正常生長,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和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聯合頒布了《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 《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以下簡稱《地下空間指標規定》)自2010年4月15日施行,適用于上海市城鄉范圍內各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管理。《地下空間指標規定》本著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植物正常生長,確保公園游園功能正常發揮的開發利用原則,規定了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指標: 一是,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小于0.3公頃(含0.3公頃)的,禁止地下空間開發;新建公園綠地面積超過0.3公頃的,可開發地下空間占地面積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30%,原則上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等項目; 二是,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小于0.5公頃的,禁止設置地下變電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市政綠化綜合用地除外); 三是,新建公園綠地的地下開發空間占地面積超過0.5公頃的,不得整片連續布局,應當按照面積不大于0.5公頃的空間為單元,分散布局,單元之間可以設置寬度不大于10米的連接通道;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用作公共停車場時,公共停車場占地面積按照0.8倍計入地下空間開發指標。 為了方便實施,《地下空間指標規定》還給出了地下空間開發管理的相關技術要求。
附:《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全文 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通知 各區(縣)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規劃土地局: 《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自2010年4月15日施行,現予下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相關控制指標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范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確保植物正常生長,公園游園功能正常發揮,根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本市城鄉范圍內各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管理。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職責) 本市各級規劃管理部門和綠化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開發利用原則) 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應當與公園綠地同步規劃設計、同步實施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二)確保植物正常生長。滿足植物健康生長所需的土層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環境要求,且應當避讓地上較有規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態意義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樹名木、古樹后續資源; (三)確保公園游園功能正常發揮。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功能性質應當與新建公園綠地的主體功能相協調,不得影響市民游園活動。 第五條 (開發指標和項目控制) 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指標,除已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小于0.3公頃(含0.3公頃)的,禁止地下空間開發;新建公園綠地面積超過0.3公頃的,可開發地下空間占地面積不得大于綠地總面積的30%,原則上用于建設公共停車場等項目; (二)新建公園綠地面積小于0.5公頃的,禁止設置地下變電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市政綠化綜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園綠地的地下開發空間占地面積超過0.5公頃的,不得整片連續布局,應當按照面積不大于0.5公頃的空間為單元,分散布局,單元之間可以設置寬度不大于10米的連接通道;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用作公共停車場時,公共停車場占地面積按照0.8倍計入地下空間開發指標。 第六條(相關技術要求) 綠化種植的地下空間頂板上標高應當低于地塊周邊道路地坪最低點標高1.0米以下。地下空間頂板上覆土厚度應當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間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構筑物與公園綠地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占地面積之和,應符合《公園設計規范》及上海市有關規定中相關內容。 地下空間頂板設計符合頂部植物健康生長的排水要求,應設計合理的排水系統,在排水口應設置過濾結構。 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考慮地下空間頂板設計的防水安全。如因維修需要遷移、占用綠化等的,應當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規劃編制) 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會同綠化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綠化系統規劃和相關標準,對涉及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提出相應的控制性指標及要求。 第八條(項目審批) 新建公園綠地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確因條件限制不能按照規劃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執行時,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征求市綠化管理部門的意見。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對公園綠地植物生長、游園功能影響的評估報告。 第九條 (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規劃管理部門或者綠化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占地面積,是指地下空間垂直地面投影面積。 本規定所稱新建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以游憩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設施和服務設施,同時兼有健全生態、美化景觀、防災減災等綜合作用的規劃綠化用地。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市綠化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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