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修改稿》修改規定,森林公園建設要符合公園總體規劃,公園內不得建設破壞森林資源和景觀、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森林公園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設的,應按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逐步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