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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林業局原局長封昌明受賄被判14年
13日,記者從攀枝花市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四川眉山市林業局局長封昌明受賄一案塵埃落定,被告人封昌明犯受賄罪一審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100萬元,其違法所得376.0932萬元、美元4.7萬元(折合人民幣38.82776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四川某公司陳某為感謝被告人封昌明對公司開發的洪雅瓦屋山電站建設的支持,特別是對電站移民安置工作的幫助,以拜年及其女兒買房需用錢等為名,先后六次送給被告人封昌明錢款共計人民幣120萬元,美元4萬元。 在2003至2005年期間,四川某公司黃某為感謝被告人封昌明對其取得百花灘電站及千佛巖電站開發權的幫助,以及對電站建設及移民安置的支持和幫助,先后以拜年名義及給被告人女兒買房為由,送給被告人封昌明人民幣92萬元。 從2002年至2006年期間,洪雅縣劍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為感謝被告人封昌明對其在擔任洪雅縣交通稽征所所長期間經商辦企業的默許,以及在工程承建,人事調動方面的幫助,每年以拜年為名送給被告人封昌明人民幣3.5萬元。 被告人封昌明從2000年至2008年期間,先后利用其任洪雅縣人民政府縣長、縣委書記、眉山市林業局局長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6.0932萬元、美元4.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封昌明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嚴重,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由于被告人封昌明在辦案機關對其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退清了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被告人封昌明還提供他人犯罪重要線索,具有一般立功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了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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