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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了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 1.2 適用范圍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6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3.8 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 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于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筑 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4 指標體系 本標準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 通過排氣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 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 該指標按照本標準第9.2條的規定執行。 5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本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為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即: 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 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 6 標準值 6.1 6.2 6.3 按下列規定判斷污染源的設立日期: 7 其它規定 7.1 排氣筒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 7.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 若某排氣筒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當某排氣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 7.5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2規定的標準值。 7.6 工業生產尾氣確需燃燒排放的,其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1級。 8 監測 8.1 布點 8.2 采樣時間和頻次 本標準規定的三項指標,均指任何1小時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故在采樣時應做到: 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 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和參照點監測的采樣,一般采用連續1小時采樣計平均值; 若濃度偏低,需要時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 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用短時間采集樣品時,應實行等時間間隔采樣,采集4個樣品計平均值。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 若某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按 當進行污染事故排放監測時,按需要設置的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采樣時間和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執行。 8.3 監測工況要求 8.4 采樣方法和分析方法 8.5 排氣量的測定 排氣量的測定應與排放濃度的采樣監測同步進行,排氣量的測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執行。 9 標準實施 9.1 位于國務院批準劃定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總量控制標準。 9.2 本標準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在本地區實施,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9.3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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