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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城市綠線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08-11-29 來源:義烏新聞網 作者: 我要評論()
第一條為嚴格實施義烏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切實加強城市綠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按照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義烏市城市綠化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等,市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實施綠線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線是《義烏市城市總體規劃》、《義烏市綠地系統規劃》中明確界定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及風景林地等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市建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按照城市現有各類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和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確定不同用地類型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及具體坐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經批準的城市綠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如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調整的,城市綠線應作相應調整,調整后的綠線要重新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對現有綠地進行方案改造和局部綠化調整由建設局審批。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區域范圍包括: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及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九條城市綠線分為控制線、實施線。控制線是指已納入規劃將分步實施的各類城市綠地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區域的保護控制管理線;實施線是已實施的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區域的保護控制管理線。 第十條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義烏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綠線的要求。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列出分期搬遷的計劃,退建還綠。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到國土、建設局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在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進行建設的,由市環保局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符合環保生態要求的,到市國土局、建設局辦理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手續。今后綠化用地時要無條件拆除并復墾,應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一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都要符合《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標準。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予以驗收。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三、四款之規定的,以及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城市綠線范圍內審批建設項目的,對直接責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建制鎮的各類綠地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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