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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林業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有關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及本專業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發展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能獨立承擔本專業工程設計、新產品開發、技術推廣及生產、技術管理工作,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業績較顯著,并取得有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發展產業化經營,開發新產品中取得較好效益;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性文章、論文、著作;有指導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資源監測、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游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悉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了解《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種子法》以及《植物檢疫條例》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發展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完成市(廳)級以上下達的項目;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縣級以上下達的項目。 (二)參與市以上有關法規、條例的起草或參加撰寫本專業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產品技術標準。 (三)參加制定本部門、本地區、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范(規程)3項以上。 (四)參加選育當地1種林木優良品種,或參加1個以上優質、高產、高效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轉化與推廣工作。 (五)參加縣級以上營林、森林工業、林產化工生產性項目及技改項目的建設。 (六)參加縣級以上森林保護責任區內森林保護項目的建設。 (七)參加縣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 (八)參與興辦實體工作,有效促進本部門林業產業化進程。 (九)從事林業服務體系建設、科技管理、信息服務、技術培訓等業務技術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級以上科技進步二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或主要參加者),產品經有關部門批準生產、使用,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參加者起草市級以上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撰寫國家、行業、地方、企業產品技術標準1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頒布。 (四)參加制定的生產、技術發展規劃與實施方案、年度計劃、技術規范、規程,在技術上有所創新,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并經市級以上同行專家論證通過,在生產中發揮重要作用。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1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0%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0.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完成造林工程1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營林工程2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市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森林資源年增長率達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標準。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5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九)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3年或累計5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較大貢獻。 (十)參加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級標準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一)參加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2次以上,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二)參加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受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十三)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等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10%以上的1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市級以上名優產品或綠色食品。 (十四)參與林業綜合服務工作、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興辦服務實體、轉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檔案、指導信息服務、加強技術培訓和農業教育與管理及農業執法等方面作出較大成績或創新業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作者之一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有關本專業技術培訓教材或手冊、講義1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市級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較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所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市級以上表彰的學科帶頭人、先進工作者。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或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或縣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承擔完成市級以上下達的科研或推廣項目,成績顯著。 (五)在林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中,為推動某一產品的產業化經營有突出貢獻者(產品開發研制者、工藝設計者、標準制定者),產品被評為市級以上優質產品,并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 (六)在新品種培育或在專業技術的發明開發、改造推廣及牽頭創辦、經營林業產業化企業中取得重大突破及明顯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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