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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公約
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濱小城拉姆薩爾簽署了一個旨在保護和合理利用全球濕地的公約——《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簡稱《濕地公約》)。該公約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06年2月,有147個締約方。 為了提高人們保護濕地的意識,1996年3月《濕地公約》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決定,從1997年起,將每年的2月2日定為“世界濕地日”。 濕地與森林、海洋并稱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也是價值最高的生態系統。根據《濕地公約》的定義,濕地包括沼澤、泥炭地、濕草甸、湖泊、河流、滯蓄洪區、河口三角洲、灘涂、水庫、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時水深淺于 濕地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調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蝕、補充地下水、美化環境、調節氣候、維持碳循環和保護海岸等極為重要的生態功能,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發源地之一,因此也被譽為“地球之腎”、“天然水庫”和“天然物種庫”。據聯合國環境署2002年的權威研究數據顯示,1公頃濕地生態系統每年創造的價值高達1.4萬美元,是熱帶雨林的7倍,是農田生態系統的160倍。濕地還是許多珍稀野生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對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特殊的意義。 多年來,全球濕地伴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而不斷遭到破壞。因此,保護濕地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問題。《濕地公約》的宗旨是通過各成員國之間的合作加強對世界濕地資源的保護及合理利用,以實現生態系統的持續發展。目前《濕地公約》已成為國際重要的自然保護公約之一,1000多塊在生態學、植物學、動物學、湖沼學或水文學方面具有獨特意義的濕地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 中國自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后,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保護濕地,并于當年通過申請將首批7個濕地保護區(黑龍江省扎屯、吉林省向海、江西省鄱陽湖、湖南省東洞庭湖、海南省東寨港和青海省鳥島等)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國家林業局還專門成立了《濕地公約》履約辦公室,通過廣泛的國內外合作提高中國濕地保護的履約能力。到2006年,我國已經建立了各種級別的濕地保護區473個,國際重要濕地30處,已有45%的天然濕地納入保護區范圍得到了較好保護,黑龍江扎龍等30塊濕地被列入《濕地公約》的國際重要濕地名錄,達賚湖等4個濕地類型保護區還加入了國際人與生物圈網絡。 濕地公約 《關于特別是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各締約國 承認人類同其環境的相互依存關系;考慮到濕地的調節水份循環和維持濕地特有的動植物特別是水禽棲息地的基本生態功能。相信濕地為具有巨大經濟、文化、科學及娛樂價值的資源,其損失將不可彌補;期望現在及將來阻止濕地的被逐步侵蝕及喪失;承認季節性遷徒中的水禽可能超越國界,因此應被視為國際性資源;.確信遠見卓識的國內政策與協調一致的國際行動相結合能夠確保對濕地及其動植物的保護;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 第二條 1.各締約國應指定其領域內的適當濕地列入由依第八條所設管理局保管的國際重要濕地名冊,下稱“名 冊”。每一濕地的界線應精確記述并標記在地圖上,并可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濕地范圍的島域或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特別是當其具有水禽棲息地意義時。 第三條 1.締約國應制定并實施其計劃以促進已列入名冊的濕地的養護并盡可能地促進其境內濕地的合理利用。 第四條 1.締約國應設置濕地自然保護區,無論該濕地是否已列入名冊,以促進濕地和水禽的養護并應對其進行充分的監護。 第五條 締約國應就履行本公約的義務相互協商,特別是當一片濕地跨越一個以上締約國領土或多個締約國共處同一水系時。同時,他們應盡力協調和支持有關養護濕地及其動植物的現行和未來政策與規定。 第六條 1.締約國應在必要時召集關于養護濕地和水禽的會議。 第七條 1.締約國出席這種會議的代表,應包括以其科學、行政或其他適當職務所獲得知識和經驗而成為濕地或水禽方面專家的人士。 第八條 1.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國際聯盟應履行本公約執行局的職責,直至全體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委派其他組織或政府時止。 第九條 1.本公約將無限期開放供簽署。 第十條 1.本公約應自七個國家根據第九條第2款成為本公約締約國四個月后生效。 第十一條 1.本公約將無限期有效。 第十二條 1.保存機關應盡快將以下事項通知簽署和加入本公約的所有國家: 關于濕地公約 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 1971年2月,在伊朗的拉姆薩爾召開了“濕地及水禽保護國際會議”,會上通過了“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水禽棲息地公約”(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簡稱《拉姆薩爾公約》。《拉姆薩爾公約》于1975年12月21日生效,規定每3年召開一次締約國會議,審議各國濕地現狀和保護活動的有關報告和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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