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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建立《中國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 為保護我國遺產資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申報、管理和保護工作,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中國遺產管理的實際需要,經研究決定,設立《中國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以下簡稱《預備名錄》),作為申請列入《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單》的候選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預備名錄》的有關原則規定 《中國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的入選原則如下: (一)符合《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和第2條規定的關于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標準和條件,符合《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關于遺產真實性、完整性條件(見附件1),并具有相應保護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報列入《預備名錄》。 (二)申報項目所在地的外圍環境應進行整治并與遺產的歷史與現狀相協調。申報遺產地已經制定或擬制定了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 (三)申報項目的遺產分類和地區分布要考慮代表性與平衡性,國內外遺產目錄中所缺少的遺產類別及遺產地相對缺乏的地區,給予優先考慮。 (四)為保持遺產資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滿足保護范圍劃定的需要,鼓勵并支持跨行政區域的聯合申報項目。 二、《預備名錄》的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申報單位。預備名錄申報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由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對擬申報項目組織初審,填寫《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申報書》(見附件2)報建設部。 對于跨市、縣行政區域的聯合申報,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報材料。1.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2.《預備名錄》申報書。3.資源價值介紹(光盤及文字介紹)。4.相關管理法規和規劃文件。 (三)評審程序。1.由建設部組織國內外專家,對申報項目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論證和必要的現場考察,提出初審意見。2.建設部城建司提出復核意見。3.建設部分管領導審定后,由建設部公布《預備名錄》。 三、《預備名錄》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預備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列入《預備名錄》的遺產地資源價值及保護狀況進行定期監測。遺產地管理單位要依據制定的保護規劃,結合遺產管理的有關要求每年進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提交自查報告。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要進行復查,并向建設部提交年度復查報告。 (二)對于遺產資源保護工作,存在明顯不足的,由建設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對于整改成效明顯,符合列入《預備名錄》條件的,經審定后撤銷限期整改警告;因遺產資源退化和遭受嚴重破壞的,原審定公布機關可將其從《預備名錄》除名。被除名的項目,須重新申報或審定通過后方可列入《預備名錄》。 (三)《預備名錄》是推薦列入《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單》的候選名錄。《預備名錄》項目被推薦列入《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單》后,將不再《預備名錄》中保留。 (四)列入《預備名錄》的項目,建設部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在制訂保護規劃、資源監測、管理能力建設、科研、培訓、國際合作等項目安排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薦申報世界遺產方面,將優先考慮資源保護比較好、管理能力比較強、申報工作準備充分的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 設立《預備名錄》,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保護機制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我國遺產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請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要求,積極組織開展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申報工作,進一步推進我國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附件:1.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國家自然遺產、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標準 一、國家自然遺產預備名錄標準 (一)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三)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四)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 (五)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動等)、生物演化過程(如熱帶雨林、沙漠、凍土帶等生物群落)、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如梯田農業景觀)的突出例證; (六)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如河流、山脈、瀑布等生態系統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包括舉世關注的動植物聚居的生態系統)。 二、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標準 國家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除滿足國家自然遺產標準外,還需滿足以下關于文化遺產標準的有關要求。 (一)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三)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四)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五)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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