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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的幾點說明
[99]建城景字第62號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 你局標準化司(1999) 質技監標便字第036號函及由你司轉來的國家旅游局旅計財發(1999) 168號附函收悉。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建設部“三定方案”,我們對有關意見作了認真研究,現就《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編制過程。國家標準《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的立項是經國家計委計綜合(1989)30號文批準,自1989年開始由五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廳參加的國標編制工作,歷經十年,完成了相關調研報告約50萬字和大量圖紙,在編制組全體成員共同努力下,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幫助下,經過反復修改(前后20余稿),廣泛聽取意見(范圍面向全國各相關單位,其中包括旅游局),并在六個風景名勝區規劃實踐中試行檢驗。在送審稿審查會上,得到了領導與專家的首肯,獲得“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評價。規范編制組的法定程序業已基本完成,亟待會簽后公布。全國風景名勝區規劃設計單位與建設管理部門蹺首以待,盼望本規范盡早公布實施。 二、關于適用范圍。我國風景名勝區有數千年的發展歷史,隨著時代和地域的變化,形成了豐富多樣的分類特性及其多種稱謂,條文正文是經多方逐字推敲確定的,不宜輕易變動。作為國家工程技術標準,需要在條文說明中,對“各類風景名勝區”作出解釋和界定。但是,不同專業人員對同一個詞匯的理解仍難免存在一定的差異,若“條文說明書”中有某些用詞會引起某種誤解,規范編制組可作適當調整。 海外國家公園僅有100多年的歷史, 尚處在快速發展時期,因而,各國、各地區對自己的“國家公園”的規定也處在大同小異的發展之中。在當代的中外交流中,只有風景名勝區與國家公園最為相似。改革開放以來,建設部門與海外國家公園有著最早的、多方面的聯系,在廣泛和長期的業務交流中相互取長補短,也豐富了海外的國家公園和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活動內容,因而使用“National Park是可行的。 三、關于風景資源評價。風景評價在我國已有幾千年歷史,隨著風景名勝區的發展,在六十年代風景名勝區規劃中,已開始使用風景資源評價的方法,八十年代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評價體系,并為許多相鄰行業直接引用,九十年代初編制組已將風景資源評價方法推向社會試用,并廣泛征詢意見,1995年此稿已基本定型。而“旅游資源分類與評價”標準項目是1998年才開始編制的,它吸收了相關技術成果,卻沒有征詢相關技術部門的意見,因而沒有理由提出讓本規范服從尚未出臺的旅游規范。 對風景資源進行科學、客觀地評價,是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基本內容,風景資源的價值決定著風景名勝區的級別、規劃性質、布局和相關設施的配置,以此作為國家對其進行建設和保護的依據,并不是對旅游設施的評定。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部“三定方案”職能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實施統一管理,風景資源理應納入統一規劃,統一評價,統一管理。 四、關于旅游設施規劃。旅行游覽(旅游)設施是我國風景名勝區兩千多年以來(自先秦始)就有的內容,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明文規定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包括旅行游覽設施等內容。“旅游”一詞是80年代才由“旅行游覽”簡化而來,并非是旅游部門的專用名詞。旅游設施規劃是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六十年代以來,所有風景區規劃都作此項內容,因此列入工程建設標準規范是不爭的事實。 五、關于標準性質。《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屬國家計委《1989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中第一項內容。建設部與國家風景名勝區專家委員會專家認定,《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作為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是有依據的,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 六、關于旅游局是否實際參與本規范編制工作。 我們將積極協助你司做好該標準發布前的準備工作,使其盡早發布。 建設部城市建設司 建設部標準額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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