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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規劃局關于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規劃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府發〔2007〕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原則同意市規劃局《關于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規劃管理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規劃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加強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規劃管理,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和《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規劃管理。 二、含義 本意見所稱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的《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所確定的歷史文化風貌特色明顯的一、二、三、四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包括沿線兩側第一層面建筑、綠化等所占區域。 三、管理機制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規劃管理由市規劃局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滬規法〔2004〕1384號文確定的原則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綠化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實施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管理;在具體保護工作中涉及規劃管理的,應當征詢規劃部門的意見。 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區縣規劃、建設、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綠化等部門,建立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指導、協調保護工作中的相關事宜。 四、規劃管理基本要求 本市各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應當編制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未按照本意見制定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的,一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不得進行任何建設、修繕、整治活動;二、三、四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不得進行整街坊路段建設、修繕和整治活動。涉及對二、三、四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沿線建筑外形、色彩及街道景觀進行零星建設、修繕、整治的,除依據相關的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外,必須依法經規劃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五、規劃編制的依據及作用 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保護規劃為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據該區域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進行編制和審批。 規劃、房地、市容、城管、市政、交通、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的要求,共同實施保護管理。 六、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批 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涉及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綠化等方面內容的,應當由各區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平衡后,納入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報市規劃局審批。市規劃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市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綠化等部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并在5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或者給予答復。 七、規劃內容 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路幅形式、沿街綠化布局、植物配置、道路空間景觀、地面鋪裝的道路斷面設計; (二)沿道路兩側第一層面建筑(包括保護、保留歷史建筑)的容量、高度、退界及建筑形式、色彩等規劃控制要求; (三)城市雕塑、廣告、店招等規劃控制要求和設計; (四)各類市政、交通和街道附屬設施以及沿路圍墻的規劃要求與設計; (五)其他相關要求。 八、控制要素的有關規定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需要進行建設、修繕、整治活動的,除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道路規劃紅線及街巷控制線要求 1、一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道路規劃紅線寬度、道路轉彎半徑、道路斷面形式應當保持現狀或恢復歷史上的道路紅線寬度和道路轉彎半徑,不得拓寬或壓縮。 2、二、三、四類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道路規劃紅線寬度,除保持現狀或恢復歷史上的道路紅線寬度外,可以根據沿街優秀歷史建筑、保留歷史建筑的位置、交通、行道樹、綠化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 (二)沿街建筑退界要求 1、沿街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可以根據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空間尺度及其景觀特征的退界要求進行控制。 2、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沿線的新建、改建建筑,應當緊貼道路(街巷)控制線建造。 3、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下部分,不得逾越道路(街巷)規劃紅線和控制線。 (三)沿線建筑色彩要求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沿街的建筑(含圍墻)色彩、材料和形式應當符合風貌保護整體性的要求;色彩應當以歷史建筑的主色為沿街建筑的基色。 (四)沿街綠化和古樹名木保護要求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綠化應當符合歷史風貌,不得減少原有綠地,依法保護古樹名木,保留有特色的街道行道樹,并可以結合現狀,布置窗臺綠化、平臺綠化、山墻垂直綠化。 (五)戶外廣告及店招要求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應當根據道路功能定位,統一規劃,嚴格控制各類戶外廣告的設置。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沿線店招設置應當符合風貌保護要求。 (六)城市雕塑、圍墻形式、地面鋪裝要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設置的城市雕塑,應當與周邊歷史風貌所獨具的歷史文化內涵、與所處的道路空間環境相協調。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沿街圍墻應當與圍墻所屬的建筑及周邊環境風格相一致。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和保留歷史建筑附屬的圍墻應當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特征。風貌保護道路(街巷)地區不得破墻開店。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路面的鋪裝材料與形式應當體現所在地區的歷史風貌特色。 (七)各類公共設施 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各類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設施應當與歷史風貌相協調,其形式、材料和色彩宜采用統一或相近的風格。 九、日常監督管理 規劃、房地、綠化、市政、市容、交通、城管等部門應當對本市風貌保護道路(街巷)范圍內的建設、修繕、整治等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十、詞語解釋 本意見第四條第二款中所稱的“整街坊路段”是指,風貌保護道路(街巷)的沿街建筑界面被橫向道路(街巷)自然分段而形成的路段。 十一、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編輯:81nun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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