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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頒發《福州市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變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綜合功能,美化市容市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鼓樓、臺江、晉安、倉山、馬尾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景觀的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一)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市區主干道景觀規劃;制定道路景觀建設技術規范;負責道路景觀設計方案的審批審核;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主干道景觀的建設管理,組織協調各區和有關部門的道路景觀改造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道路景觀規劃的行為。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轄區內次干道、支路、街巷景觀改造實施方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組織各所屬相關部門和街(鎮)實施景觀改造工作。 各區街道、鄉鎮應當根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配合實施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和改造建設方案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以人為本、自然和諧、環境優美、突出城市歷史風貌、創建節約型社會”的原則組織編制,并向社會公布。 道路景觀規劃和建設技術規范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和遵守。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符合道路景觀規劃,在規劃設計、建筑設計中明確街景和立面方案,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方案進行建設,保持完好、整潔、美觀,與周圍景觀協調。 本規定實施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不符合景觀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應當逐步整改或者拆除。 第七條 沿街建筑立面設計應統一考慮室外空調機位置、陽臺的設計形式、屋頂造型、夜間泛光照明等,在適當位置考慮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的設置。空調外機應統一按照規劃設計指定的位置進行安裝。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陽設施。 沿市區主干道和重要景觀區域的陽臺應統一按照規劃設計予以封閉,不得設置有礙景觀的防盜網。 第八條 市區主次干道兩側建筑物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場首層宜采用大面積通透玻璃或大面積櫥窗,入口為玻璃地彈門或感應門,需安裝防盜門、窗的,應采用鏤空橫桿鋼質卷簾門、窗,式樣應當一致,色彩應與周圍建筑相協調,防盜門、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墻面; (二)商場入口應按有關專業規范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三)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底層門前道路地坪標高,并與周邊保持一致; (四)建筑物底層外墻實體部分應與廣場、人行道及建筑立面協調,宜采用石材、金屬材料、高級面磚等進行裝飾處理; (五)新建的大、中型商場應根據建筑規范設置相應的購物休閑集散廣場,廣場應設置小品、綠化、休閑座椅、廣場燈等配套設施; (六)沿街建筑配套的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建設、驗收; (七)沿主次干道(主干道寬度為≥ (八)建筑物沿街面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可用綠籬、花壇(池)、柵欄、草坪等作為分界; (九)建筑物管道(線)不得沿街外露; (十)建筑物附屬鍋爐房、配電房、泵房、冷卻塔、煙囪、垃圾道、污水處理系統等設施不得沿街設置; (十一)建筑物地下室排煙(井)道等應與主體建筑相結合,不得在室外單獨設置; (十二)沿重要道路、山體、水體地帶建筑屋頂設計應當進行屋面形式處理,與周邊建筑協調; (十三)沿江濱地區建筑應當考慮建筑天際輪廓線設計。 第九條 在人行道上設置畫廊、報欄、交通標志、IC卡電話亭、果殼箱、供電配電箱、交通信號箱、郵政箱(筒)等專用設施,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專項規劃設置,做到標志明顯、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及安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園林綠地 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經常保持市區行道樹、草坪、綠地等道路沿街綠化設施的整潔美觀。栽培、整修行道樹木、綠籬、花壇、草坪時遺留的枝葉和渣土應當在當日清理完畢。 第十一條 在市區主、次干道設置戶外廣告、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依法報經市或區戶外燈光、廣告建設管理機構批準。 除節慶日或其他重大活動外,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的,應當依法報經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霓虹燈、畫廊、招貼欄、讀報欄、店名、門牌、招牌等設施和標志應當符合道路景觀規劃,按照戶外設施安全技術標準規范設置,內容健康,外觀保持整齊、完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保持原建筑物、構筑物的風格及立面的完整性,不得影響其造型、使用功能與安全; (二)不得超過城市規劃中特殊限定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 (三)不得影響建筑物疏散出口及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采光、通風及市容; (四)應與電力設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與有線電視、通訊等導線的凈距離不得小于 (五)不得妨礙他人生產、生活。 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陳舊的,設置或使用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戶外廣告使用期滿后應及時拆除和清理。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設置。 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營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美觀。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應當安全和牢固,充分考慮風、火、水、電、臺風、雷暴、地震等自然、人為因素對安全的影響,其風載與荷載應當協調,不得超過建筑物設計荷載,且有泄風壓措施,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構架應當符合戶外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規范,并進行隱蔽處理,避免外露。 第十五條 在下列區域或者位置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住宅樓、危房、綜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墻; (二)交通標志、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和路燈桿、電力桿等道路附屬設施; (三)立交橋、人行過街橋等各種橋梁; (四)建筑物商場門框、門柱及首層通透玻璃上; (五)建筑物坡屋頂或屋頂造型獨特的建筑物頂部; (六)其他禁止設置的區域。 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設置電子顯示牌(屏)。 建設項目永久性圍墻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施工圍墻可發布自身廣告,但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立即拆除。 園林綠地內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六條 在下列區域或者位置不得設置戶外商業性廣告: (一)涉及國家機關集中辦公場所的區域和路段;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紀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設施用地范圍內; (三)三環路以內指路牌、地名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閱報欄、宣傳欄發布商業性廣告的,特殊情況確需發布的,應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且廣告版面不得超過欄牌全部面積的三分之一。 公益廣告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在市區規劃預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位置,空置的戶外廣告應以公益性內容補充版面。 第十七條 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與交通標志的形狀、圖形、尺寸相類似的廣告; (二)不得跨越道路設置; (三)不得遮擋市政公共設施、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不得對交通標志和交通信號燈造成影響、干擾; (四)不得妨礙行車人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五)不得影響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第十八條 附著式戶外廣告應當按該樓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定的建筑單體的廣告設計位置設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繁華商業街 (二)設置在建筑物屋頂和設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的廣告牌,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建筑物墻面外輪廓線,且應當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設置; (三) 廣告牌的尺度面積應與建筑單體相協調、并與建筑設計風格相協調; (四)設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墻的廣告牌牌面上端不得超出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五)設置貼附建筑物、構筑物實體墻面設置的廣告、店招、店牌其厚度不得大于 (六)廣告牌、店招、店牌其底邊離室外地面不得低于 第十九條 落地式廣告應當在二環路以外統一規劃的位置設置,新建及規劃的城市道路在設計、施工時宜預先考慮落地式廣告的基礎位置。二環路以內不得新設落地式廣告。 下列范圍不得設置落地式廣告: (一)在廣場、道路交叉口和鐵路道口 (二)公交車站周圍 (三)測量標志、消防栓、進水井、各類檢查井、路燈桿以及閘閥設施周圍 (四)橋涵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即大中型橋梁基礎周圍 (五)立交橋匝道內側; (六)寬度不足 (七)沿河兩側 第二十條 設置落地式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設項目自有地塊內可發布自我宣傳性廣告,但不應設置成落地立柱式; (二)道路兩側設置的大型單立柱式廣告、廣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三)落地式廣告位置與行道樹、步道燈、電話亭、電桿、橋梁等位置發生沖突時,廣告位置應予避讓、調整; (四)落地式廣告牌不得采用斜拉式的加固形式(除臺風等特殊氣候臨時加固),電源線不得架空設置,應埋地式接入。 遇城市建設需要遷移落地式廣告的,設置者應無條件服從調整。 第二十一條 店招、店牌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店牌、店招應結合立面統一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制,不得多層設置,如多個單位共用一幢樓房的,可在建筑紅線內主入口,集中設置招牌; (二)應設置在建筑物門楣或檐口以下(建筑物二層窗臺線以下),寬度不超出該店鋪兩側墻面; (三)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擋窗戶; (四)同一建(構)筑物相鄰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應保持平齊,使用材質宜趨于一致,按統一規格標準設置,其色調應與建筑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燈光夜景設施應當按照景觀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和建設,根據街區性質及建筑物的功能、特征來選擇燈光的色彩及明暗,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筑物造型特點以及歷史風貌、文化內涵,充分考慮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因素,與城市環境空間協調一致,做到亮麗、新穎、節能及環保,且不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公共建筑的裝飾照明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及改造規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在保證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燈造型優美、色彩明快、科學布燈。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或者位置應當設置燈光夜景設施: (一)五一路、五四路、六一路、華林路、湖東路、八一七路; (二)三山兩塔、五一廣場; (三)三坊七巷、朱紫坊等歷史文化風貌區; (四)園林景區、江景區; (五)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大型公共場所; (六)大型橋梁、高架路等市政設施; (七)主次干道沿街道兩側建筑物立面的招牌、櫥窗、戶外廣告及其他裝飾物; (八)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五條 燈光夜景設施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燈光夜景設施的照明裝置不得對周邊環境產生視覺污染,照明可采用散射光,限制使用直射光; (二)燈光的設計及管線布置不得影響白天的城市形象及市容觀瞻; (三)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等; (四)不得破壞建(構)筑物、文物、綠化(遵循綠色照明和生態原則,不得損傷綠化樹木)、公共設施; (五)不得影響城市公用設施的正常運轉和建(構)筑物的安全; (六)戶外廣告、標志、店招、單位門頭、櫥窗等應視不同的區域環境要求,可分別采用霓虹燈、投光照明、電子顯示屏、燈箱、光纖照明和LED照明等形式,盡量采用高新照明技術和投光照明等新型材料光源;采取節能及綠色照明等環境保護措施; (七)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店招應當采用冷陰極管或LED管等通透或動感等燈光設施,店堂迎街部分應當采用射燈照明; (八)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夜景燈光設置,應充分體現名勝古跡風貌、山水環境特色,對其中的亭、臺、樓、榭、閣、塔等建(構)物,可根據需要適當加強亮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高層住宅、高層非住宅建(構)筑物應納入城市燈光夜景設計規劃,有選擇的亮化。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商貿樓的裝飾照明,應當與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并根據不同的應用場合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及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裝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確保設施及功能良好。 第二十七條 高架路、立交橋、人行天橋可視需要設置燈光裝飾,但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燈及景觀設計應體現特色,成為城市的標志性設施,且不得影響市政設施的日常維護。 第二十八條 交通管制燈附近的廣告設施不得設有閃光、間歇燈光變化以及紅色、綠色或黃色的照明,不得成為交通管制燈的背景。 第二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區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對轄區道路景觀建設情況加強巡查,對實施景觀建設積極予以指導,對違反景觀規劃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燈光廣告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規劃建設許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等許可時,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和時限。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當事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對符合條件的許可申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一條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景觀規劃和技術規范的行為應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新建的建筑物規劃設計、建筑設計沒有街景和立面方案的,規劃、建設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已建成的建筑物不符合景觀規劃和技術規范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對嚴重違反景觀規劃和技術規范的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章,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者不按照景觀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設置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章,當事人未按照景觀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建設燈光夜景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設置,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市、區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轄區重點區域和路段開展景觀建設工作,有關的規劃建設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編輯:81nun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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