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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本溪搬遷辦法存多處“硬傷”
在張劍拆遷命案發生之后,本溪市政府出臺了《城市房屋搬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這一政府規章,取代了此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新辦法于8月15日起施行。在今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幾位業內專家看來,新辦法存在多處硬傷,某些地方甚至還不如舊辦法合理。 城市規劃就是公共利益? 新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房屋搬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拆除該地塊上房屋的行為。”在這里,城市規劃是納入公共利益的。 “這就是說,實施城市規劃是首選的公共利益,老辦法沒有這一規定”。國內知名拆遷方面專業律師張興奎對記者說:“城市規劃隨意性比較大,也不確定,一任領導一個規劃,如果將城市規劃納入公共利益,那就意味著當地政府想拆遷就可以以城市規劃之名,利用公權力進行拆遷,被拆遷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類似媒體曾報道的新建樓房不到六年就被拆遷的事件會成為常態。” 曾擔任張劍辯護人的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更是直言:“將具體實施城市規劃納入公共利益非常不可取。現在業內專家普遍認為具體實施城市規劃不是公共利益。如果將實施城市規劃視作公共利益,那么商業地產開發作為實施城市規劃的一種,亦有可能被認定是公共利益。國務院即將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對于公共利益的認定有程序性的規定,要進行聽證,足見這一條的重要。是否是公共利益,是政府能否介入的紅線,也是房屋可否強拆與不可強拆的分水嶺。本溪市政府作為地級政府,顯然無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作出界定。” 首先保護建設項目順利進行? 張興奎分析說,舊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強調的是對被拆遷人合法權利的維護;新辦法規定:“為了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保護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放在了首位,并沒有延續舊辦法,沒有把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放在第一位,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新舊辦法不同的立法價值取向。 新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在這里,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作為立法的首要價值選擇,并沒有強調保障建設項目的進行。 王令稱:“新辦法的立法依據是國務院即將廢止的舊法規,本身就有問題。時隔幾年之后,新法規征求意見已有時日,新條例即將由國務院發布,這時候新辦法依就援引舊法規作為上位法,立法技術上有缺陷。而且,拆遷這種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規,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都公開征求意見,本溪出臺新辦法卻未聞征求意見,如果是由市政府某個部門閉門造車,就由市長簽章通過,立法程序上更有問題。” 拆遷由土地儲備委員會領導? “大家都明白,土地儲備就是地方政府的錢袋子。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儲備,低價取地,高價賣地,由此引起很多問題。新辦法規定,本溪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對本市國有土地城市房屋搬遷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這很不妥當。”王令說:“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從農民手中征的地、政府購買的地,是土地一級市場,是由政府壟斷的。現在,如果從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手中通過搬遷取得的土地,即二級市場土地,再納入土地儲備,政府就是同時壟斷了土地二級市場,這背離了市場經濟的運轉原則,不僅與國際上通行做法不符,也會造成政府與被拆遷人之間更大的矛盾與對立。”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研究員評價說,這種做法有問題。 記者注意到,新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到底由什么機構來領導,這事關拆遷全局,對被拆遷人權益保護至關重要。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其他專家看來,張劍案件并沒有推動本溪拆遷辦法更加體現以人為本,相反,新辦法只是使原來不容易實現的土地儲備合法化了。地方政府通過新辦法,從幕后走到前臺,目的是獲得更多的土地收入。
編輯:daodao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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